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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23〕1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安全与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的高度出发,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以法治化、信息化、社会化、专业化为导向,着力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基层自治"的工作格局,构建集犬只经营销售、免疫登记、收容留检、无害化处理和养犬行为规范于一体的城市养犬综合管理体系。
二、主要目标
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条例》的实施工作,按照“政府依法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养犬管理的各项措施,动员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条例》,确保《条例》贯彻实施。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全面落实保障措施,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同时,流浪犬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减少涉犬矛盾纠纷,文明养犬意识得到有效提高,从而确保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努力实现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的管理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养犬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1. 抓好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责任制度,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实际问题,定期进行巡查、检查,指导养犬管理方案和措施的落实,督导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推进。
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继续承担养犬管理工作组织部署、统筹协调、考核考评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模式,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养犬管理专项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法规依据:第四条]
2. 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辖区内养犬安全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犬只免疫、登记以及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等养犬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委会通过宣传引导、村规民约、示范建设、日常巡查等方式参与养犬管理工作。[完成时间:2023年3月前,并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法规依据:第四条]
3. 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电子标识,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捕杀狂犬、失控的烈性犬,依法查处无证养犬、犬只扰民伤人等违法行为,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捕捉流浪犬;城市管理管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违法占道经营犬只等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捕捉流浪犬;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监管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查处未按规定进行疫犬、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行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引起的危害人体健康相关疾病的防控、监测和预防宣传,监督管理狂犬病暴露后的预防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文化和旅游、民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职能部门;法规依据:第五条]
(二)广泛深入开展执法培训和守法宣传
4. 开展执法专题培训和学习。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集中组织业务部门和执法人员参加养犬规范管理培训和专题学习。[完成时间:2023年3月前,并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法规依据:第五条]
5. 加强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将养犬管理工作作为文明创建指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常态化督查,指导、协调文明养犬等文明城市创建公益广告宣传。市教育局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教育学生带动家长依法文明养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犬只禁入、禁止乘坐标识设置、交通领域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星级酒店等管理场所犬只禁入标识设置和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滚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电梯广告等媒介宣传引导登记、免疫工
作。[完成时间:2023年3月前,并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法规依据:第六条、第七条]
6. 广泛深入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各类新媒体作用,采取街头宣传、图板展示、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条例》,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执法有度、守法有序的社会氛围。[完成时间:2023年3月前,并持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黄石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法局、各县(市、区);法规依据:第六条]
(三)、加强养犬管理的社会监督
7. 鼓励社会团体监督。鼓励合法登记的养犬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文明养犬监督活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法规依据:第八条]
8. 及时回应单位与个人监督。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10、12345、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依据:第九条]
(四)、规范养犬免疫和登记工作
9. 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确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建立犬只免疫数据库;明确狂犬病免疫要求,凡是符合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必须到犬只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依据:第十条]
I.实行境外进口的犬只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要求境外进口的犬只入境须取得境检验检疫证明。[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黄石海关;法规依据:第十条]
II. 实行犬只登记、变更、注销、遗失、备案制度。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要求、程序和办理场所,并在发放养犬登记证时,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教育。[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法规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2. 实行犬只登记收费制度。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识别牌、电子标识等费用,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批并公布;养犬登记处要购置智能犬牌、电子芯片及检查执法等设备。[完成时间:2023年3月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法规依据:第十六条]
(五)加强养犬行为规范建设
13. 公布个人饲养数量。向社会公布个人养犬的数量标准,以及超限养数量犬只处置建议,鼓励对饲养犬只实行绝育。[完成时间:2023年2月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法规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4. 布禁养品种。向社会公布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名
15.开展违规养犬行为整治。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本辖区养犬规范治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提醒、告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进行整治。对养犬管理问题突出的广场、绿地、公园、小区、重点路段等区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对市民反映突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门治理,重点解决,逐一反馈;集中开展没收无证犬,收容流浪犬、无主犬,查处非法经营犬只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饲养场所;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各地工作开展指导、督导力度;新闻媒体要曝光一批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纵深开展。[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法规依据: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6. 开展犬只经营活动专项检查。加强对犬只经营场所的监管检查,对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美容、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与个人进行查处。[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依据:第二十四条]
(六)健全收容留检工作机制
17. 建立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自建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承担本辖区流浪、无主、送交和没收犬只的留检、收容、领养工
18. 规范收容犬只的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按照规定接收、检验和处置流浪、没收或者送交的犬只,并建立犬只收容档案。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养无主犬只。[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9. 强对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监管。加强对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监管,定期检查收容犬只的免疫、留检、建档、认领和领养等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依据:第五条]
(七)做好实施情况报告
20. 做好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条例》实施情况;实施满三年后,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完成时间:2023年至2026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及相关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公布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探索城市转型发展新思路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强化属地管理,实行重心下移,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群众工作优势,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强化监督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安排,加强
对《条例》在本辖区范围、主管领域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将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抄送:市委各部门,黄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湖北师范大学、湖北理工学院,垂直管理机构,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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